本刊记者/郑荣昌
今年63岁且患有癌症的贵州省贵阳市企业家曾祥国怎么也不会想到,20多年来,自己会被同一伙人以不同的罪名四次举报,四次陷入牢狱之灾。前面三次,他都被无罪释放,其中一次,陷害他的人还被刑事法庭以职务侵占罪判了刑。但是,这一次,他能幸免吗?
第四次举报和一审判决
我们先从这次举报所致刑案,即正在二审中的妨害作证一案说起。
2017年8月,因冯健、孙伟等人举报,曾祥国被捕,并被贵阳市乌当区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的罪名起诉至乌当区法院。乌当区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祥国犯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曾祥国是贵州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董事长,仡佬族。冯健是贵州泰利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公司)法定代表人。1993年,冯健的朋友孙伟被曾祥国任命为广厦公司第一开发部(以下简称一开部)经理,负责一开部一个项目的开发事宜,为此与广厦公司签订《内部项目承包协议》,泰利公司作为孙伟的担保人出现在承包协议上并由冯健签字。
然而,两年过去,孙伟没有按约定组织资金开发项目,曾祥国于1995年12月15日制作广厦公司文件“黔广房开字(1995)第 14 号《关于解除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合同书的决定》(以下简称14号文件),按约定收回了一开部的项目承包权。
由此产生财产权属纠纷和以泰利公司为原告、一直打到最高院的财产权属之诉,中间还穿插了引言中提到的包括本案在内的四次举报案件以及冯健、孙伟等人职务侵占罪一案,等等。
关于冯健、孙伟等人职务侵占罪一案,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22号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冯健、孙伟等7人侵占广厦公司各种资产合计1198.5万元,职务侵占罪成立。
冯健、孙伟职务侵占一案后面还会提起。冯健、孙伟第一次至第三次举报曾祥国的情况,全部放到后面介绍。现在回到本案,回到第四次举报。
这次,冯健、孙伟等人举报说,2006年6月,在市公安局侦查他们职务侵占案期间,曾祥国交给公安局的 14 号文件是假的,以前从没见过这份文件。2007年贵阳中院审理该案,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它时,他们第一次见到,当场说这是假的。根据这一证言,乌当区公检法相继立案。
之后,乌当区法院一审认定,曾祥国将虚假的14号文件交给贵州省工商局企业登记处赵某违规放入工商登记档案中,又让原广厦公司办公室主任丁福良写了一份主要内容为“1995年曾祥国让他把14号文件送给工商局和孙伟”的虚假证言。这两份虚假证据被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作为证据移送,并被审判机关采纳,导致22号刑事判决书对冯健、孙伟等人侵占数额认定错误,在此错误认定的基础上,贵州高院和最高院又在财产权属之诉中作出错误的判决。
除了冯健、孙伟等人的举报,乌当区法院一审认定这两个证据虚假的证据还有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两份鉴定意见和丁福良的新证言。两份鉴定意见说,14号文件不是1995年盖印而是2005年以后形成的。丁福良的新证言说,他之前的证言是在曾祥国的引诱下违心作出的。
曾祥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
辩方意见
2019年7月22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为曾祥国作无罪辩护。王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因而造成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2007年贵阳中院审理职务侵占案的庭审笔录证明,公诉人没有向法庭出示14号文件。宣读丁福良关于1995年向孙伟送达14号文件的证言后,孙伟并没有说过“这个文件是假的”,其他各被告人对丁福良的证言也没提出意见。
第二,2008年贵州高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证明,孙伟出庭作证向法庭承认1998年见过14号文件。这个文件专门为孙伟制作,只送给孙伟一个人,孙伟对这份文件是真是假最清楚。他的证言证明,14号文件至少在1998年就存在了,而不是2005年以后伪造的。
可是,一审法院对历史形成的能够直接证明曾祥国无罪的书证不予采信,偏偏采信多次伪造证据陷害曾祥国的一伙人的言词证据。
第三,两份鉴定意见在送检程序和鉴定方法上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从送检程序上看,没有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首先向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逐级委托。从鉴定方法上看,没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注明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业内多数专家认可的标准中的哪个标准进行的。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只注明采用的是“薄层色谱实验”法。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其下发的《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中点名批评该中心使用“薄层色谱实验”方法作出“如此荒唐的鉴定意见”,并指出:“某些标榜能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鉴定机构,还明示只要给钱,想要什么时间就给鉴定什么时间,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虽然注明是依据《文件制成时间鉴定作业指导书》、《墨迹色阶检验作业指导书》鉴定的。然而,相关判例和业内专家均认为,这两个指导书是该所内部掌握的自制规范,借此进行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
第四,14号文件没有对此前的刑事、民事判决产生影响。
刑事方面,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冯健、孙伟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未涉及他们和广厦公司的关系是不是承包关系。该判决书认为: “侵占金额的认定应该按照1996年11月30日广厦公司被注销时的净资产1001.9万元加上预售房款1831万元,扣除定金250万元、给曾祥国的50万元、开发成本1374万元来计算,最后的侵占金额是1158,9万元。”
何况,该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没有上诉,可以证明所有人对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
民事方面,虽然曾祥国向省高院提交了14号文件,并且省高院和最高院都确认了广厦公司解除承包合同这一事实,但该文件并未影响判决结果。2017年,对最高院判决不满的泰利公司又以曾祥国妨害作证案起诉意见书和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新证据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又以3619号民事裁定书将其驳回。该民事裁定书还写道:“原判决认定泰利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合法投资人的主要依据是一开部与广厦公司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协议》以及未经涂改的《收款收据》、《进账单》等证据,而不是14号文件。”
第五,乌当区人民法院无权认定最高院生效裁判存在错误。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下级法院必须在审判方面服从上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具体化,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稳定的必然要求。联系本案,22号刑事判决书和最高院的民事判决书还处于生效状态,曾祥国家属还给主审法官送去最高院刚刚下达的驳回泰利公司申诉的裁定书,乌当区法院理当服从两家上级法院的裁判,认定泰利公司与广厦公司是承包关系。
目前,贵阳中院二审尚未宣判。
第一至第三次举报
记者在关注本案和第四次举报情况的同时,也了解到之前冯健、孙伟三次举报曾祥国的情况和相关案件,感觉这对理解本案有很大的帮助。
其中,第一次举报发生在1995年年底,合作破裂不久。冯健、孙伟等人向省检察院举报曾祥国向规划局官员马某行贿,导致曾祥国被捕。侦查机关找不到相关证据,不久又将曾祥国释放。第二次举报发生在曾祥国获释不久。冯健、孙伟等人又向有关部门举报曾祥国诈骗50万元。曾祥国被捕,之后又被释放。第三次举报发生在1996年七八月间,冯健、孙伟等人勾结广厦公司副总经理曾祥和举报曾祥国贪污广厦公司10万元。
第三次举报造成的影响最为恶劣。
为策应这一举报,他们暗中将《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协议》签订后交给广厦公司的250万元“承包定金”涂改成“投资”,并在泰利公司转给一开部250万元的进账单“款项来源”空白栏写上“投资”二字……1996年8月,凭着这样的证据,而且是复印件,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占广厦公司10万元为由批准将曾祥国逮捕,之后提起公诉。
负责审理该案的云岩区人民法院发现这些证据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几经交涉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得出“这些证据与原件不符”的结论。然而,再开庭时,公诉人不辞而别。随后,贵阳市检察院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阳中院以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贵阳市检察院又抗诉……
2000年2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司法机关取证必须实事求是》的评论员文章,对有关检察人员提出严厉批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曾祥国无犯罪事实,宣告曾祥国无罪。曾祥国重获自由。
曾祥国身陷囹圄时,冯健、孙伟等人勾结广厦公司副总经理曾祥和,以广厦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将广厦公司“注销”,私分原属广厦公司的巨额资产并将各人分得的资产转为新注册的“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公司)的股金,还将原属广厦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注册登记证》变更到佳信公司名下,将原属广厦公司的70余套商住楼预售,得款1830余万元汇入佳信公司账户……
曾祥国重获自由后发现这些情况,一边上访,一边提起民事诉讼,直至贵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广厦公司除曾祥国个人投资外没有其他投资主体,冯健、孙伟等人涉嫌经济犯罪,将犯罪材料移送贵阳市公安局查处。2007年,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本文第一章提及的2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冯健、孙伟等7人犯有职务侵占罪。
了解四次举报情况的人说,前面三次明显都是诬告。既然如此,第四次会不会也是诬告?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冯健、孙伟等人职务侵占一案的起诉意见书也写道:冯健、孙伟等人认为,不把曾祥国告倒,其侵占意图就不能实现,因此设计了三套方案诬告曾祥国,一是行贿原规划局马某,二是诈骗50万元银行贷款,三是侵占广厦公司10万元……
结语
确实,曾祥国涉嫌妨碍作证罪以及冯健、孙伟等人对曾祥国的四次举报,让人产生太多的疑问:为什么三次举报明显涉嫌诬陷,都没有受到追究?为什么2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性质如此恶劣的职务侵占罪,只有“有前科”的冯健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其他同犯都被判处缓刑?为什么之前因为绑架罪、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的冯健,仅仅过了4年又犯了职务侵占罪?冯健、孙伟等人还涉嫌多种严重刑事犯罪,为什么均未受到追究?坊间流传“孙伟的父亲退休前是贵州省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这是真的吗?曾祥国老之将至,且已罹患癌症,还在穷于应对当地复杂的社情,错失了20年房地产即自己事业的黄金期,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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