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闹得满城风雨的李心草事件,终于立案了。昆明警方发布通报,10月14日,昆明市公安局综合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视频分析、物证检验等工作情况,对盘龙分局办理的李某草死亡事件,提级成立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专案组,对李某草的死亡立案侦查;市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牵头成立工作组,对专案工作进行督察,对盘龙分局前期工作开展倒查。
得知警方已经提级立案的消息,李心草的家人抱头痛哭,“已经立案了,终于看到了点希望。”警方此刻终于宣布立案侦查,到底是因为舆论关注带来的压力,还是因为尸检报告透露了某些重要信息,我们不得而知。尽管刑事立案侦查,充其量只是一个开始,时隔一个多月,警方到底还能侦查到些什么,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但对李心草的家人和关注此案的人们来说,毕竟是迈出了第一步。
关于迟迟未立案的质疑,当地警方此前曾经表示,由于观看视频及笔录,可初步排除他杀,事情初步认定为李某草意外落水、不涉及刑事犯罪,故任某燊、罗某乾、李某某昊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同样的视频资料和相关信息,给到普通网友的观感,似乎完全不一样:打耳光,压身上,阻止不让打车离开,事后撒谎,主动提出赔钱,这些都充满了疑点,不像是一个普通的意外事件,更不像是最初所说的自杀事件。
刑事案件必须讲证据,这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保障人权的必须。不能简单因为主观上的怀疑,就去推定一个人有罪,进而通过刑讯逼供之类,非法取证予以“证实”。公众的有罪推定,符合朴素的正义感,但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不属于客观公正的法治思维。这个意思上说,警方办案的确不能像公众那样思考;问题在于,立案标准本身就不能太高,即便立案错误也还可以撤案,但如果有案不立,可能就会放纵犯罪,对受害人家属而言,更无法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的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标准并不是说,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去立案;相反,案都不立,怎么可能会有证据?除非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心草的死亡,确属自杀或者意外事件,否则,只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有予以立案的必要。昆明警方事实上混淆了立案标准、起诉标准与裁判标准,或者说,将证明符合立案标准的责任,客观上推给了被害人家属去承担。
而这,正是人们怀疑其中“另有内幕”的缘由所在。也许,所谓内幕本不存在;但是,一个案件要经得起法律的经验和历史的经验,首先要经得起公众的质疑。至少在为何迟迟不立案这件事上,当地警方的回复,没能消除公众的质疑,导致该案的舆论影响力越闹越大,对警方公信力的伤害也越来越大。判一个人有罪,证明责任理当难一些,否则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但是,立案本来是不该难的,否则势必纵容犯罪。
刑事立案,居然会让被害人家属抱头痛哭,居然需要网络舆论施压,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距甚远。个案之外,或许更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层面,带来更多思考:刑事立案是否普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警方对于是否立案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大?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否发挥了应有作用?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要知道,人们每一次求告无门,伤害的并不只是当事人权益,而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人们对法治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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