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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梁检刑诉〔2019〕176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渝A753H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贺某某、唐某某等13名乘客,每人收取100元车费,后沿沪蓉高速公路从奉节县城往重庆市方向行驶。
当日12时许,何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本区境内G42沪蓉高速下行方向1550KM路段(本区高速服务区附近),被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查获。
经检查何某某驾驶渝A753HA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6人,实际载人14人,超载8人,超过额定乘员133%。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19年7月1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村**组**号,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政府附近。
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9月26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容来自: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法律顾问|文才律师事务所 陈嘉 153206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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