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中院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变造证据的当事人许某某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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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中,许某某提供费某某出具的收条,其中日期为2018年3月9日、金额为55000元的收条,费某某质证后提出异议,称其写的收条是5000元,与实际收到还款一致,许某某提供收条上大写的“伍万”和小写最前面的“5”不是其书写的。
本院与许某某本人谈话,明确告知其变造证据的后果,其坚称该收条所有内容均系费某某书写并申请鉴定。经鉴定,该张收条上大写的“伍万”不是费某某书写。
宿迁中院认为,许某某变造证据的行为,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来源:宿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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