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宁夏交警将持续通过媒体平台对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等进行曝光。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6起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19年8月14日,在彭阳县惠平线337公里870米路段,石某某醉酒后驾驶宁DH7712号小型轿车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段时,与沿该路段同向行驶左转弯待转的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宁D95362号三轮汽车追尾相撞,致宁DH7712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郑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石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郑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19年8月21日18时许,马某某驾驶宁AB238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悦新村小区门前路段时,与邓某某推自行车、李某某步行沿此处人行横道线由北向南通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邓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19年8月30日3时许,马某某驾驶宁DBM928号小型轿车沿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66公里608米处时,与道路东侧便道由东向西左转弯进入110国道的丁某某驾驶的宁C36085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勘查过程中发现驾驶人马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遂对马某某抽取了血样。次日,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7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原因分析:丁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与马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19年8月31日18时许,侯某某驾驶蒙K979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惠农区黄河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桥转弯处变更机动车车道时,与同方向杨某某驾驶的宁B239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蹭,杨某某驾驶宁B23979号重型半挂牵引又与右侧隔音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侯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黄河大桥处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19年9月1日23时18分,谢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7969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哇呀哈游乐园测速点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隔离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未报警,将宁D79699号普通客车拖离事故现场,谢某某于2019年9月2日9时许前往交警队投案自首。
★原因分析:谢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谢某某合并罚款2050元;因谢某某在此案件中有自首情节,所以不予行政拘留。
案例六
★简要案情:2019年9月10日11时许,赵某某驾驶冀B5385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银川市西夏区发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南街与发祥路交叉路口向南右转弯时,遇郑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发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车辆左侧中部车厢与冀B5385W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没有让行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某无责任。
来源:宁夏交警
本期监制丨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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