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繁昌县的吴某群因酒后驾驶营运货车,在无为县境内被交警查获。民警对其实施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10月23日15时50分许,无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襄安中队在二军路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当民警对一辆皖HXX256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讲话时有细微的酒气,于是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39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在调查中民警还发现,该车驾驶员吴某群(男,40岁,繁昌县人)驾驶的皖HXX256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营运性车辆。
经了解,事发当日的前一天晚上,吴某群因家庭琐事心生烦闷,独自在家中喝起闷酒,谁知不胜酒力的他在第二天驾车时仍被查出酒驾。当民警告知处罚决定时,吴某群顿足长叹,喝了一杯酒,丢了饭碗,代价太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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