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常常因为征收安置补偿问题而难以达成一致,面对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会显得很焦虑,一方面担心房屋补偿太低,另一方面又担心如果拒绝签字遭到什么不公平对待。所以,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讲,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到底可不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该协议的签订是自愿的,不具有强制性。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地点等不满意的,可以拒绝签字。
当然,被征收人拒绝签字可能会遭遇不公平甚至是违法对待。比如,一些不守法的征收方可能会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极端措施逼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甚至直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但是小编提醒被征收人,面对这种情况不要害怕。如果遭遇了断水断电等逼迁方式,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遭遇违法强拆,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小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真的遭遇上述情形,要保护好自己。
根据590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590号令第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被征收人不签字的结果就是被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依据是补偿方案,所以和签协议的结果没有什么差异。
另外,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综合来看,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没有什么可怕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签与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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