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也就是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只要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不论涉案执行标的多少,法院均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
被限制消费以后,被执行人不仅坐不了飞机、高铁,住不了星级酒店,就连子女都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具体来说,法院明确规定了以下九类不得实施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之后,被执行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九类高消费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能否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呢?现实中,如果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参与投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上述被限制的消费行为时,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才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