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曹悦申请执行熊猫互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限制消费令是对被执行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发出的,王思聪作为该公司的董事长,消费行为受限,所以“坐不了飞机、高铁”。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王思聪一案中,王思聪本人是被执行人,所以该案中法院是对其本人发出的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期间,作为被执行人的王思聪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消费行为,但是如果只是作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思聪则未必不可。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此外,个案的限制消费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未必可以自由实施消费行为,可能还是坐不了飞机、高铁,无法入住星级酒店。这是因为,同一个被执行人在多个案件中可能会被同时限制消费。如果只履行了部分案件,对于未履行案件,法院仍旧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所以只有当所有案件限制消费措施都解除以后,被执行人才能自由消费。
4限制消费措施不是自动解除
有网友认为,限制消费令三年五年就会自动失效,“老赖”忍忍也就过去了。情况并非如此,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期限,只要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会一直被“限制消费”,不得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消费行为。但是,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满足以下两种情况,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一是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一般是指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基于亲属病亡等人道主义原因,可以暂时解除限制消费令,待原因消失后再行限制消费。二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解除该项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以上述案件来说,现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已解除了对被执行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可能的原因有:一是被执行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二是得到申请执行人曹悦的同意;三是已经全部履行该案约369.99万元的给付义务。
王思聪被取消限制,故事发展到现在,有无数副标题,“王思聪的商业悲情剧”“富二代的致贫之路”,公众计算着他的债款,唏嘘他的失败,仿佛一切已经尘埃落定。但是风云变幻未可知,最坏的结局也只是他回家继承亿万家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