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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1日,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随即提起了反诉,在法庭上,双方更是针对谁在违约,谁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各执一词。那么情况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
萝卜引发纠纷案
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合并审理原告叙永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威远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反诉原告威远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反诉反诉被告叙永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以下统称原告和被告。
原告付女士是泸州市叙永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去年10月份,经人介绍,她与被告威远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签订了800到1200吨的鲜萝卜供应合同。
拿到这份合同后,付女士就在专业合作社内种下了600多亩萝卜。原本双方的合作看起来顺风顺水。可到了交付鲜萝卜的时候,问题开始接二连三地出现。
原告叙永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付女士:第一车我亲自运过来,但这车萝卜没洗,被告就不要。
后来付女士专门到泸州购买了洗萝卜的设备,也安排专人负责清洗。在供应了12车200多吨鲜萝卜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付女士认为,既然自己已经供应了萝卜给对方,对方验收合格后就该把款项支付给她。但对方却迟迟没有动静,多番催促,也没得到实质性的回复,付女士犯难了。
针对付女士的说法,作为收货方的威远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先生有不同的看法。
威远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先生:我是跟她签订的合同,我一直都比较遵守合同的规定。我们肯定按照合同办事,她没有完成订单量,怎么付钱。
2018年2月份,因为付女士迟迟未继续供货,加上鲜萝卜采收期即将结束,王先生扣除了保证金和“违约金”后,把剩余的2万多元货款打给了叙永县的付女士。
案件转折 被告反诉
王先生觉得,这个事情他们很冤枉,因付女士没能及时将约定的萝卜数量供应过来,造成其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的订单没能完成,从而遭受到了27万多元的违约损失。
王先生和付女士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期间付女士来内江找过王先生几次,可是双方依然无法解决货款的问题,无奈之下,付女士将王先生负责的这家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告上了法庭。而就在付女士状告王先生后,王先生又提起了反诉。
原告诉称,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鲜萝卜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每次到货验收后,及时支付货款,货款的及时支付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最基本条件,也是被告必须履行的义务。被告方在收到萝卜后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5万元/承担赔偿损失31万7677.80元,共计43万2677.8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原告供货达到约定的800到1200吨的数量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而非原告所称的每供应一次货付一次款。并且原告在仅供货数量222.404吨后,就拒绝供货,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履约保证金1.5万元的返还,也无权主张所谓30万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反诉称,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直接导致被告原料储存数量减少,虽经被告多方努力,但仍造成反诉人未能完全履行与四川内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腌渍蔬菜原料供应合同》。2018年12月28日,被告向这家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7.7万元,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损失27.7万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10万元,原告还应赔偿被告损失17.7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 :第一项,依法判定被反诉人承担支付反诉人违约损失17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代理律师:本案是被告方违约在先,因为按照合同规定,每次到货验收合格以后,被告方就应该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到目前为止,反诉方支付了2万2322.20元货款后,对于剩余的10万元就拒绝支付。
被告代理律师:虽然这个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或者终止期限,但这是个鲜萝卜供应合同,它是有季节性的。按照常理来说,这个在合同中是不需要约定的,种植有季节,采收有季节。
法庭上,原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出示了包括《鲜萝卜产品购销合同》《腌渍蔬菜原料供应合同》《2018年产品购销合同完成情况》《违约处罚通知单》和相关收据在内的多组证据。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腌渍蔬菜原料供应合同》和《违约处罚通知单》存在严重质疑,认为被告合作社与其供货的食品有限公司有关联,证据效力待定。
原告代理律师:原告方认为,基于这样一个关联关系,他随时可以做出任何一份违约金比较高的合同。
随后,庭审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吉云:本案争议的事实,原告和被告谁在违约,本诉的请求是否成立,反诉的请求是否成立。
原告代理律师:第一点,基于双方的鲜萝卜供销合同,它本身是一个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在2018年2月13号的时候,被告方是不能确定原告方违约的,因此,被告方在2018年2月份的时候,扣除了10万元的违约金,我认为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第二点,被告方的反诉,与原告方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代理律师:原告自己不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从未拒收过原告的货,所以说被告无任何的违约行为,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10万元的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被告的鲜萝卜储量减少了600到1000吨,虽经被告多方努力,但仍造成被告无法完成与四川内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腌渍蔬菜原料供应合同》,被告因未完成合同约定的2000吨的供货量,向对方食品有限公司赔偿了27.7万元的违约损失。
在究竟谁在违约的问题上,当事双方针锋相对,均希望法院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最后会如何判决?2019年3月20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复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最终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交货222.404吨,价款12万2322.20元,被告支付2万2322.20元后未按约定支付原告10万元,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提供222.404吨鲜萝卜后,以被告未给付货款为由拒绝供货,原告没有完成约定的供货数量,同样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5万元保证金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因原告违约没有全部履行供货义务,故其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27.7万元损失的请求有法律依据,但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存在问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7.7万元损失的事实,其请求不予支持。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吉云宣判如下:
一、被告威远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叙永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叙永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威远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反诉请求。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吉云: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原被告双方互相违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违约表现在,被告先违约,被告违约的时候原告就停止向被告供货,以致原告也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究竟谁在违约?威远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给了我们答案,其实双方都在违约,被告违约在先,而原告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试图解决问题也造成其违约。
文丨廖颖 冯峰
编辑丨毛佳莉 视频丨严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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