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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共5章35条,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有明确指导。
简单来说,《条例》有以下几大方面的改变。
责任更加清晰
《条例》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处置救援能力等一系列重点要求,突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进行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强化。
重点更加突出
1、突出了事故高发、后果严重的“三大重点领域”。一是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二是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及建筑单位,三是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2、突显了“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两大核心内容。
3、突出了对应急预案演练要求。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对建立和发挥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是发挥现有重点行业、领域单位及社会组织救援资源优势,依托或进行应急救援队伍共建;
三是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的小微企业,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四是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政府、单位、救援队伍要设置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较高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处置技术组;
五是必须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同时,为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物资器材及装备。
要求更加严格
1、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条例》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分。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未开展培训教育,以及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维护保养不足,导致严重事故或事故扩大,或采取措施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救援预案未报送备案、未建立值班制度或未配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进行经济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多次强调相关单位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同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也规定:
1、单位所有职工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2、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且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其他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既然安全培训是必须要做事情,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选择在哪里培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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