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新兴的事物出现,在带给人们便利的时候,也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此前共享单车其实在很多城市还是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过量投放之后的监管问题,低素质人员随意停放的问题。这些都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出现的,过去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相关的依据。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新事物存在问题而直接从根源上抹掉它,那样的话,社会又如何进步和发展呢?
共享汽车出现的时候,就有人担心一个问题,那就是共享汽车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该如何理赔。而7月5号的一则新闻,则让我们对这个问题进一步的思考,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责任,伤者权益该如何保障。
7月5日,一位在读大二的学生小张,在6月19号拿到驾照之后,就找了一辆共享汽车练手。只是未曾想到,小张在路上为了避让一辆出租车,将骑着电动车在斑马线等候红绿灯的曹先生给撞成重伤。曹先生送医院救治之后,先后经历了两次手术,治疗费用已经达到了12万元。而且后续康复还会有其他费用产生。
面对医院催款,小张的家人东拼西凑送来了4万元,但这也远远不够曹先生的治疗费用。而小张与所驾驶的共享汽车公司对接了解到,这家公司的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为2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曹先生加上后期康复的费用超过了20万,多出部分就只能由小张理赔。
我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注意到在该新闻下面的评论中,有不少读者留言表示自己也是在拿到驾照之后采用共享汽车练手的。查了下相关资料,根据新闻报道,2018年12月,一位长沙的71岁大爷就被驾驶共享汽车的某航空职校学生撞伤。在保险公司赔付了4万元治疗费用后,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直接离开了学校。而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在当地的门店也人去楼空,后续理赔成了难题。
2019年9月,同样是新手驾驶共享汽车出了交通事故,厦门大学一位老师和即将结婚的未婚妻被撞身亡。
那么,共享汽车在这些年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不少使用共享汽车的用户,大多是刚入职还没有足够收入购买私家车的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大多驾龄都偏短,很多人就是抱着拿共享汽车练手的心态使用共享汽车的。一份问卷调查中,高达17%的人是冲着练车成本低去接触共享汽车的。共享汽车无形中安全隐患大增。
那么,驾驶共享汽车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理赔?尤其是怎么确保伤者得到有效救治?
李起武律师说法: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围绕事故是否造成第三者伤亡的损失赔偿,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以及车上驾乘人员的损失赔偿。如果车主(共享汽车公司)为车辆购买了对应的保险,那么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赔偿的金额超过了保险金额上限+交强险上限,那么多出来的部分由肇事者赔偿。如果肇事者能证明车主一方存在过错,比如说车辆自身存在故障,那么有车主一方共同承担赔偿。
不少共享汽车公司的APP上在注册时都有一个免责条款,就是声明“不对汽车作出任何保证”,并要求如果租用方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发现有确定不安全的因素,请立刻停止使用并且联系客服。
这其实是很“流氓”的一条免责声明,使用者租用你提供的汽车,你却声明不保证汽车的安全性。还要求使用者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不安全隐患立刻停用,那如果在高速上开着120码发现车有问题,你让人怎么停下来给你客服打电话?
对于这样一则声明,我个人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是汽车出问题,平台方要用这样一个免责声明来甩锅,显然是不行的。
对于伤者一方,当然是要以得到及时救治为主要目的。如果出现文中小张这种实在拿不出钱来的情况,可以要求车主一方先行垫付治疗费用,之后车主一方再跟小张具体划分责任。但这一点说起来理论如此,实际操作中有可能推诿扯皮,如果诉诸法院,时间拖延下来也对伤者不利。
而从伤者一方的角度如果说存在肇事者一方拿不出钱来的情况下,可以从平台方对租用人审核把关不严,让刚拿到驾照的新手在没有熟练司机陪同的情况下驾车存在过失这个角度来起诉平台一方,尤其让平台方承担部分赔偿。
对于共享汽车这一新事物,它的粗暴发展带来的社会影响也需要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包括制定行业统一且合理合规的赔偿规范,约定租用人员准入门槛,避免共享汽车沦为练手车。约定发生事故由平台方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根据责任划分由平台方自行向租用人索取赔偿。
时代在进步,法律法规也会同时进步。只要做好监管,合理引导,那么也没有必要去否定新事物带来的便捷和对社会的推动。就像我们不能因为车辆的出现导致了交通事故,就把车辆从社会中抹掉,只要做好相关的法规,引导它为社会提供便利,带动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