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原副县长、遵义市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钱朝君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遵义晚报记者从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钱朝君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了解,钱朝君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此后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钱朝君也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本案被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钱朝君在担任绥阳县副县长、遵义市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工程项目承包商李某某、王某某、游某某、余某某,以及工程监理项目承包商李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73.99万元和一套价值120余万元的住宅一套。钱朝君收受贿赂后,为行贿人李某某、王某某、游某某、余某某、李某在工程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和谋取利益。
2017年7月,行贿人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此后王某某在供述中交代了自己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得到钱朝君的关照,并向其行贿155万元。2017年7月23日,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来到遵义市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人钱朝君带回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钱朝君除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收受王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收受李某某、游某某、余某、李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日前,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朝君身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公职人员应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接受纪委监委审查期间,除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组织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钱朝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来源:遵义晚报
编辑: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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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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