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是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的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意见,新组建的市应急管理局将原市安监局的职责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原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原市水利和渔业局的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原市农业局的草原防火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防火职责,原市地震局的行政职能,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整合,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为确保工作不断,需明确并调整应急管理局为信息报送的接收单位,便于落实改革后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工作。
二是适应新形势下信息报送工作的需要。近年来,省、市多次下发了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信息提出了更高、更严、更快的要求。2019年3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原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中的一些要求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要求,急需修改。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报送系统,组织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监测机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等单位,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相关社会动态。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三、政策出台的目的
信息报告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关键环节,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能够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参考,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理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通、报送不及时等突出问题。
四、政策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通知》下发后,进一步明确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责任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为各级、各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了遵循,避免了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1、落实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负责报告本级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以及主管工作方面的突发事件信息。
2、明确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凡是发生在本地、本系统、本部门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按时限、按程序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巳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规范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正常程序是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不能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向省政府、省有关部门报告,但必须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补报。
4、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后4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接到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要求核报的信息,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随时续报。
5、建立了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同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相关部门发布的防汛抗旱、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重要天气预报,110、119、122指挥中心接到的属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的警情信息,应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救援处置工作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理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通、报告不及时等问题。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倒查机制,对出现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以及主管工作方面的突发事件信息。责任清单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报送储备粮储存环节火灾及其他相关事故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报送涉及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车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报送民爆生产、销售环节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报送道路交通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信息;通过110指挥中心接报的有关事故灾害信息。
市司法局:负责报送涉及监狱、戒毒系统相关企业的事故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报送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报送城市内涝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报送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的水上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等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报送水情、旱情和水利工程水毁等信息;水利部门管理的主要河湖、中型河道、水库、重要蓄滞洪区险情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报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造成危害的生物灾害信息;涉及渔港等突发事件或险情信息。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报送各类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旅行社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应急局:负责报送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信息;发生的地震震情以及有感震动等事件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报送特种设备事故等信息。
市能源局:负责报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信息、煤矿灾害事故或险情等信息、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报送第一时间接警的森林和草原(地)火灾等信息。
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报送泰城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企业相关事故信息。
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负责报送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消防支队:负责报送火灾,以及参与救援处置的事故或险情等信息;通过119指挥中心接报的有关事故灾害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报送易引发灾害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遇有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时应及时报告。
市水文局:负责报送大汶河、大中型水库的水文监测预报信息。
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负责报送泰安境内黄河、东平湖水情、险情信息和水文监测预报等信息。
泰山站、京沪高铁泰安站:负责报送铁路运输安全事故信息,铁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的通行中断等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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