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第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需经教育部审批,只有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才有权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限在部分办学历史较久,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中试行。为规范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本月起,我国第二学士不再招生,相关高校院所可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新中国学士学位制度建立近40年来,较好地满足了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本科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也产生一些新问题,如部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不规范、制度设计对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不足、学位授予质量监管处置有空白等。
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管理办法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于学校主导开展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可以采取双学士学位方式,对招生、培养、毕业等进行整体设计,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校际之间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