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刘艺龙)9月5日,浙江湖州6岁男童唐某润被家门口一只黄狗咬伤后及时就医,注射了狂犬疫苗。9月19日凌晨,在被狗咬伤13天后,唐某润离世。据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生局诊断报告,男童是因为狂犬病发作去世的。男童的父亲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目前已经和养狗工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协商了两次均未果,对方让男童的父亲去起诉他。
事件
男童被狗咬13天后去世
唐先生今年31岁,安徽人,租住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的城乡接合部,有3个孩子。
9月5日晚上8时左右,唐先生带着2个女儿和1个儿子唐某润在家门口的路上玩。儿子被一只突然冲出来的黄狗咬伤,从当时的照片来看,孩子右眼、右腿多处有明显的牙印,已经贯穿皮肤。儿子被咬伤不到2个小时,唐先生就带着儿子到医院治疗并注射了狂犬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
9月17日,距离第4次接种狂犬疫苗还有2天,唐某润出现发热症状。18日21时30分,唐某润因“呕吐、发热1天”入院,19日零时30分左右,唐某润出现呕吐粉红色泡沫样痰,心率下降,呼吸暂停,经过2个多小时的抢救,凌晨2时40分,唐某润最终不幸离世。
男童唐某润被狗咬伤
9月20日,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关于唐某润临床会诊结果的报告,2018年9月5日晚,唐某润被狗将右眼睑及周围、躯体、下肢等多处咬伤出血。发现后立即送湖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并接种狂犬病疫苗。9月17日唐某润开始出现发热、惊恐、呕吐等症状,经南浔区人民医院救治,最终出现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因家属要求明确诊断,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市卫生计生局申请进行专家会诊,9月20日上午10时,市级医院神经内科、小儿外科、感染科三位专家会同区疾控中心一名传染病专家共同进行会诊,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及发病经过,专家组会诊一致意见:本病例临床诊断为狂犬病。
湖州南浔区卫计局朱局长此前向媒体表示,狂犬病疫苗需接种多针,前后过程约一个月,但狂犬病毒潜伏期有长有短,如果潜伏期只有几天,患者在疫苗产生效果之前就发病,“一点办法都没有”。
临床医生表示,男童在接受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后仍不幸死亡,可能是因为狂犬病在其体内潜伏期较短,且受伤部位离头部较近。
工厂负责人:你起诉吧
据唐先生介绍,涉事犬只来自附近的一个加工金属配件的小工厂,厂门前是很多人出行的必经之路。厂里散养了7只狗,厂门是卷闸门,当时半关闭。咬人后,涉事犬就钻回了厂里。当时,厂主接到警方的电话,回来打开了卷闸门。狗还想咬其他人,随后被警方叫来的打狗队全部打死。
唐先生告诉记者,工厂负责人袁某始终不承认是他的狗,警方在工厂内找到了喂狗的盆子和狗的痕迹,在警方拿出养狗证据后,袁某承认曾喂过咬伤唐某润的黄狗,但是不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他说那是一只流浪狗。
唐先生告诉记者:“之前我们在当地派出所,虽然警方一直在中间帮忙调解,但是对方仅仅只是在警局里坐了一个多小时,只字未提,只是说先回去咨询一下律师再说。”
9月26日上午,警方通知唐先生和袁先生前来警局调解。原本预定的时间为上午9点,唐先生早上很早就起来了,提前半小时到达的警局。在唐先生和负责调解的警方工作人员等待了2个多小时后,袁先生并没有出现。
9月26日下午,唐先生再次接到警方的通知,让他来派出所,并且已经和袁某约好了。
唐先生告诉记者:“袁先生本来应该上午来的,他说他有事来不了。但是他下午才来的公安局,来了之后就和我说,你起诉我吧。等了2天就等了一句起诉……”
据唐先生介绍,派出所的民警建议他走法律途径。
释疑
为何打了狂犬疫苗仍发病
山西省晋中市某医院传染病科的刘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狂犬病临床表现为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因恐水症状比较突出,故本病又名恐水症。狂犬病一旦发病,其进展速度很快,病程多数在 3-5 天,很少有超过 10 天的,几乎为 100% 死亡。
刘医生称,狂犬免疫球蛋白可以结合、“杀死”狂犬病毒,如果足量浸润注射在伤口部位,可以有效减少这里残留的狂犬病毒的数量。狂犬病都有潜伏期,一般是在三个月以内。个别病例的潜伏期仅有 9 天,也有报道病例的潜伏期长达 10 年以上,但比较罕见。
关于潜伏期长短的问题,刘医生介绍,潜伏期与诸多因素有关,但与被咬伤的部位、伤口的数量和深度关系最为密切。经动物和大量临床观察,发现咬伤头面部要比四肢等远端部位的潜伏期短,儿童的潜伏期要比成人短。
如果被疯动物咬伤,刘医生建议,应当立即用肥皂和清水洗刷伤口,因为它呈碱性,可以杀死部分狂犬病毒。除了用大量水冲洗和及时就医注射疫苗外,还要重视狂犬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血清的浸润注射。免疫球蛋白或血清要使用足够的量,以中和伤口部位的狂犬病毒,并于24小时内,在远离伤口的部位注射第一剂狂犬病疫苗。
男童家属起诉应如何举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寇英杰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男童父亲应该找狗主人索赔。这一事件中,男童家认为狗是经常出入工厂的负责人袁某喂养的,而袁某称狗不是他的,同时否认长期稳定喂养与管理狗,如果对方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很可能诉诸法院。
此时,从法律角度,男童家首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证明谁是狗的主人,如果有养狗证,就要看一下警方调取的养狗证是否和袁某以及致害的狗对应,如果可以对应,就能确认袁某为狗主人,应当由袁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建议男童家继续搜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请求警方调查,如调取附近一段时间的监控录像等。
另外,也要看事发过程,男童的父亲作为男童的法定监护人有没有对男童尽到必要的看管教育义务,如果尽到了,就是单纯疯狗咬人,狗主人当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男童存在逗狗行为,那么由于家长对孩子看管保护不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狗主人的责任会相对减轻。
所以,也在此提醒各位家长,一定要看护、教育孩子,不要招惹别人家的狗、野猫野狗,以免造成严重后果。